離婚糾紛中,如果夫妻雙方已經有小孩,且雙方都想要孩子,就會涉及到孩子探望權的問題。 如果離婚后一方不讓探望孩子,另一方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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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不讓探視孩子起訴有用嗎?
重慶寸暉律師事務所向海源律師解答:
離婚不讓探視孩子起訴有用。
探視是一種權利,離婚后家長有探視子女的權利,此時探視權受損的,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權利人獲得勝訴判決后,如果對方仍不配合探視的,權利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視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重慶寸暉律師事務所向海源律師解析:
探視權利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視和逗留性探視。
1.探望性探視,是指探視權人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視。
2.逗留性探視則是指探視權人可在雙方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視時間內,將未成年子女領走并按時送回。
行使探視權利可以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法院應當在綜合考慮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居住地點、工作性質、身體和精神的健康狀況、個人品德等具體情況的基礎上予以綜合判定。
中止父母探視權的情形大致如下:
1.探視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視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視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向海源律師簡介
向海源律,重慶寸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種很強的執業經驗。主要從事刑事辯護、婚姻家庭、合同糾紛、建設工程、人身侵權(交通事故及其他侵權)、繼承權糾紛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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