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有關軍人的案件: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軍人一方為文職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離開住所地的案件: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主要依據以下規則: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首先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通常指的是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時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離婚案件應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通常指的是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多個被告時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存在多個被告,且他們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分布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轄區內,那么這些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的管轄權主要依據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來確定,當存在多個被告時,相關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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