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判決書樣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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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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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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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民初字第1133號
原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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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又名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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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漢族,待業(yè),住x
x省x
x市x
x鎮(zhèn)x
x村8組13號。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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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漢族,職業(yè),住址。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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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被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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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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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任審判,按照簡易程序于2006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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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委托代理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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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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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委托代理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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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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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稱,原、被告于1999年認識并相戀,2001年生一子取名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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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6日補辦結婚手續(xù)。原、被告婚后經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出走打工,原告為搞好關系于2004年與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間原、被告夫妻關系更加惡化,經常打罵,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一直與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現(xiàn)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夫妻關系,子女由原告撫養(yǎng),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訴不是事實,其起訴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外務工期間認識、戀愛并同居,2001年農歷6月20日生一子,因原被告長期在外務工,兒一直隨原告的父母生活。2003年5月12日在婚姻登記機關補辦婚姻證。原、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共同財產有vcd機一臺,無共同存款、債權債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較好,但從2004年以來,由于被告長期在外從事職業(yè),原、被告相聚時間較少,逐漸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結婚證,照片,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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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由于工作關系,長期分居兩地,聚少離多,又未注重溝通交流,導致夫妻感情逐漸疏遠以致出現(xiàn)裂痕,經本院調解和好未果,現(xiàn)原告堅決要求離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其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準許。子女長期隨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撫養(yǎng),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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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被告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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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二、婚生子隨原告生活。
三、共同財產vcd機一臺歸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400元,合計4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雙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為一年,一方或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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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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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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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書過了15天生效嗎
離婚判決書過了15天生效。
1、當事人若對判決結果有異議,必須在收到判決書的15天內提起上訴;
2、此期限包括所有自然日,即使是周末或節(jié)假日也在計算范圍內;
3、若判決書為準予離婚,除非一審中未處理財產分割問題,否則離婚程序到此結束;
4、若判決書為不準離婚,原告在無新情況或新理由的情況下,六個月內不得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5、如果在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出現(xiàn)了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新證據(jù),原告可以以此為新情況或新理由,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
離婚判決書的法律效力:
1、一旦生效,離婚判決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依據(jù)判決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2、離婚判決書中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內容,一經生效,即為法律認可的權利和義務分配,任何一方違反都可能面臨法律追究;
3、判決書生效后,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但在上訴期間,除非法院另有裁定,原判決書的效力不受影響;
4、離婚判決書是法院確認夫妻關系解除的法律文件,生效后夫妻關系即告終止,雙方可依此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
綜上所述,離婚判決書生效15天后,當事人若有異議應在此期間內上訴,期限包括所有自然日;準予離婚的判決通常意味著程序結束,除非財產分割未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六個月內無法再訴除非有新證據(jù)證明婚姻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離婚判決后對方不給錢怎么辦
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人民法院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書后,如果該份判決書中有金錢給付義務的內容,但對方卻不自覺履行已確定的給付金錢義務。這時候該怎么辦呢?
每一份已經生效的判決書,都是有執(zhí)行力的。這時可以向作出一審判決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對方應付的金錢義務。你需要向法院提交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證明,以及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受理后,會通知對方履行離婚判決書中金錢給付義務,如果對方仍然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將會強制執(zhí)行對方財產。
而申請強制執(zhí)行也是有一定的流程要求的,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具體步驟如下:準備好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原告的身份證明、判決書原件、判決文書生效證明到法院的立案庭去進行執(zhí)行案件立案。立案受理之后,強制執(zhí)行申請就算是完成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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