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方死亡孩子撫養歸誰
法律分析:離婚后帶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為孩子的親生父母,對孩子具有監護撫養的權利。同時,如果另一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話,那么孩子的撫養監護責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來承擔。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時,那么需要舉證另一方沒有撫養監護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則法院將支持孩子的親生父母對于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離婚后一方意外死亡的財產分配
依據我國《繼承法》,遺產應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來繼承。因此,如果丈夫去世,其妻子、子女、父母均有權繼承丈夫的個人財產。《繼承法》第十三條進一步指出,同一順序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通常應當均等。然而,對于那些生活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給予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其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而那些有能力但未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則可能被剝奪或減少繼承份額。
若繼承人間協商一致,遺產分配可以不遵循均等原則。在此案例中,由于被繼承人的妻子在丈夫生病期間未盡到應盡的扶養義務,因此在遺產分配時,她應當少分或不分。相反,被繼承人的父母在丈夫生病期間盡了主要的照顧義務,因此有權在遺產分配時多分。而被繼承人的兒子由于生活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也應在遺產分配時得到照顧。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因此,被繼承人婚前所有的房產被視為死者的個人財產,其妻子在婚后對該房產并無份額。該房產將作為死者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房產的分割需遵循法律規定,不能簡單地分割成許多份。通常情況下,繼承人可以選擇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若必須分割,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法。該房產可以作價分成四份,分別由被繼承人配偶、被繼承人父親、被繼承人母親以及被繼承人的兒子繼承。
對于存款,屬于死者及其妻子的婚后共同財產,一半將作為死者的個人財產來繼承。住房公積金與存款類似,另一半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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