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探視權的規定
一、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擁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而另一方則有協助的義務。
二、關于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和時間,首先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若協商未果,則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三、若父親的探望行為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人民法院將依法中止其探望權利。一旦中止的事由消除,探望權利應當得到恢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后子女的探視時間如何規定
子女探望權時間取決于家長間協議約定;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探望權利由父母自行商定,若未能達成共識,則依法庭裁決為準。
關于子女探視次數與時長,因具體家庭環境而異,并無統一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夫妻離婚后子女探視權的權利有哪些
父母離異后,未實際撫養孩子的父/母享有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訪、聯絡、聚會、交往以及短期共同居住等活動的權力,這便是我們常說的“子女探視權”。
從法理角度分析,這類權益源于父母對于孩子的親權。
只要親子關系依然存在,那么探望權便應為非撫養方的法定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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