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有哪些證據
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前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故準備證據也要根據以上因素確定。但為了“直觀”認定及根據審判實踐等,我國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情形,那么包括但不限于證人在內的證據只要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即可。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感情破裂是否需要證據證明
夫妻感情破裂是夫妻雙方作為離婚時提起訴訟時的一項必備事由,因為這一項事由是法律規定的判決離婚的事由。而很多時候我們的法院會先前調解而替代或者避免當事人提起訴訟,因為很多的當事人是在沒有思考清楚的情況下做出的選擇。那么感情破裂是否需要證據證明呢?遼寧東寶律師事務所孫志軍律師解析。
感情破裂是否需要證據證明?哪些證據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感情破裂是否需要證據證明?
1、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征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發票等證據。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3、視聽資料,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鑒定結論,指鑒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交由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感情破裂證據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凡與《婚姻法》(修正案)沒有沖突的,依然有參考價值。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離婚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離婚時感情破裂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對方若存在重婚或與其他有配偶者同居的情況,這是證明感情破裂的重要證據。
2. 若對方有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這是另一類關鍵證據。
3. 對方如存在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這也是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之一。
4. 若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這也是證明感情破裂的有力證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當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時,可以尋求有關組織的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首先會嘗試調解,但如果發現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則應準予離婚。以下情況屬于調解無效的范疇: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也應準予離婚。
另外,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其中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準予離婚。這表明在離婚過程中,證據的收集和法律程序的遵循至關重要,以確保合法、公正地處理夫妻雙方的感情破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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