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幾天內可撤銷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是有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的,在申請離婚的三十日內都可以申請撤銷。
我國法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證如何撤銷
離婚證是無法撤銷的,唯一的解決方法是通過復婚,使離婚證失去效力。依據《婚姻登記條例》,復婚登記與初次結婚登記流程相似,需攜帶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并提供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在復婚過程中,雙方需共同完成一系列程序,以確保復婚的有效性。首先,需確定雙方確有復婚意愿,且無任何法律或道德上的障礙。其次,雙方應準備并提交相關文件證明其符合復婚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戶口簿等。最后,雙方需進行簽字聲明,確認彼此無配偶身份且無血親關系。
完成上述步驟后,復婚登記將正式進行。該過程與初次結婚登記類似,包括但不限于填寫復婚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文件、進行身份驗證等。在完成所有程序并經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復婚登記正式生效,原來的離婚證將隨之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復婚需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任何一方若有疑慮或擔憂,都應先與對方充分溝通,并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進行。確保復婚過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于維護雙方權益至關重要。
綜上所述,離婚證無法直接撤銷,但通過復婚程序,可以使離婚狀態回到已婚狀態,離婚證隨之失效。這一過程需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并確保雙方意愿一致,以維護法律尊嚴和雙方權益。
撤銷婚姻和離婚的區別
撤銷婚姻登記就是婚姻從一開始就無效,沒有正式形成婚姻關系,下一次婚姻就是第一次婚姻。而離婚是雙方結束第一次婚姻關系,下一次婚姻就是第二次婚姻。撤銷婚姻登記于離婚的區別在于是否形成了第一次婚姻關系。
(一)申請辦理撤銷婚姻登記的條件: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未到法定婚齡的;
4、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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