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屬于民事一審嗎
屬于一審,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對一審不服,都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如果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沒有新的情況或證據,一般二審會維持原判。一審普通程序審限6個月,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一般情況下會判離婚。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后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2. 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愿,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 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都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離婚屬于民事一審嗎
屬于一審,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對一審不服,都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如果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沒有新的情況或證據,一般二審會維持原判。一審普通程序審限6個月,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一般情況下會判離婚。
一審終審,不能上訴的案件有:
1、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
2、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
4、以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
5、依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
6、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
9、所有的決定都不能上訴。
10、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
一審到二審需要多長時間
二審判決的三個月審結。二審裁定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一審判離的條件?
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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