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首飾屬于個人財產嗎
首飾屬于個人財產,因為首飾是個人專用的物品,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也會有例外,如果首飾是非常昂貴的鉆石、黃金之類的,此種情況下,首飾并非單純地為生活所用,而是用以投資或其他目的,那男方可以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女方能否帶走首飾
離婚婦女有權取回她的珠寶首飾,然而,對于稀有名貴且具有投資價值的首飾,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訴諸法律裁決。
在離婚糾紛處理過程中,涉及金銀首飾的歸屬權問題常常引發爭議。
不同地區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的判定,有的將其視為個人財物予以歸屬,而有的則將其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分配。
這種區分主要源于審判觀點的差異,同時金銀首飾的性質也扮演了關鍵角色。
首先,個人物品,如只用于一方的生活用品和清楚地贈予另一方的資產,將成立個人所有。
盡管金銀首飾價值較高,但它仍然具有個人專屬特性,尤其對于高收入、高消費階層來說,具有強烈的個人生活品標志。
據此,法院通常會將夫妻各自購買、自己設計的首飾,或者明確贈予給另一方的首飾,裁定為個人所有。
其次,婚后得到的財產,屬于共有財富。
金銀首飾嚴重超越了日常用品的概念,除了裝飾個人之外,許多情況下還具有深刻的投資內涵。
許多時候盡管只有一方在使用這些首飾,但是在購買時都是經過夫妻雙方協商然后做出決定的。
因此,對于無法明確證明口述、贈與或者所有權的聯結的首飾,法院會依據規定將其當成同居舊日的財富進行公平的分割。
審判實務中,正是因為舉證難度頗大,大多數此類的情侶首飾最終都會被裁定義為夫婦共享的財富。
離婚時首飾屬于女方個人物品嗎
屬于,結婚買的首飾離婚歸女方所有。婚內買的首飾,一般是丈夫對妻子的贈與,或者妻子個人使用的專有物品,為女方個人物品。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平均分割。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可以約定歸共同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所有。
離婚黃金首飾是歸女方得看是婚前購買的還是婚后購買的。如果是男方在婚前作為彩禮給女方買黃金首飾,離婚后歸女方個人所有;如果是女方婚前就已經有的,也歸女方所有;如果是婚后買的,一般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夫妻離婚后,專用物品不進行分割,也就是說專用物品歸個人所有,如婚姻期間,男方送給女方的包包、衣服、鞋、首飾等物品,這類屬于專用用品,離婚后依然歸女方所有,不進行分割。首飾屬于規定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圍,所以在離婚的時候應當按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來處理。因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側重于專用,首飾的專用性是顯而易見的,因而屬于個人財產,所以離婚并不當然就進行分割了。
女方結婚用品清單:
1.珠寶首飾,大多數女生在家中都是父母的貼心小棉襖,都是父母捧在手心里的寶,因此像結婚這樣關乎女兒終生幸福的大事件,作為父母的他們定然是會奉上屬于自己的祝福的,而珠寶首飾也是他們表達寵愛的方式之一。
2.床上用品,新人送用的床上用品大都是由女方提供,比如枕頭、被褥等這些都是需要準備的,而且準備的時候還要注意成雙成對。
3.家電大件,家電也是嫁妝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來說包括洗衣機、電視機、冰箱,當然具體有什么還要根據當地的風俗和女方的經濟情況來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有哪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這些應屬于夫妻特有財產。在司法實踐中,離婚財產分割時,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通常被視為個人財產。然而,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且價值較大,如貴重首飾,則即便為一方專用,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物品或另一方不便使用的生活用品。具體而言,大致包括以下幾類:
一、僅限于享有所有權的一方專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
二、財產價值不大,不屬于貴重財產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一些價值不大的圖書、手機、專用的佩件、飾件等。
三、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如房屋、存款、無形財產等并不屬個人生活用品。職業所需而購置的手提電腦、交通工具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是否屬于個人生活用品。
四、由夫妻雙方約定的、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僅限于該生活用品由一方單獨利益使用的,如化妝品,但若為家庭生活共用,則不能算作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妻子單獨使用的洗衣機、吸塵器等。
確定哪些物品歸夫妻一方專用,應視其財產價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況,不能僅憑該物品歸誰使用來定。例如,即使某物品僅由一方使用,但如果其使用對家庭整體利益有所貢獻,如吸塵器用于家庭清潔,那么也不能將其視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相關推薦:
存款取出離婚(起訴離婚前把存款取出)
女生不退還彩禮犯法嗎(結婚女方不退彩禮 犯法嗎)
離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必須要有離婚協議書嗎)
為報房貸離婚(假離婚貸款有什么后果)
重婚罪怎么立案(重婚罪去哪里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