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淡期過后離婚需要雙方去簽字嗎
離婚主要分為協議離異及法院判決離異兩種形式。
所謂的“平靜期”即為離婚冷靜期,若經過這段時間后當事人依舊打算分開,且選擇以協議離異的方式解決問題,則需雙方親自前往婚姻登記部門申領離婚證書并簽字認同。
然而,如采取法院判決離異的途徑,則無需雙方共同簽署文件,只需遵循法院的有效裁決來明確婚姻關系的解除。
簡言之,雙方是否必須簽名,視所選的離異方式而定。
辦離婚的手續和流程
1、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那對于辦離婚手續的資料也分為兩種情況;
2、若夫妻雙方自愿協議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材料:雙方有效戶口本或有效戶籍證明;雙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須在現場簽字;2張大一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證件照;
3、若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則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訴訟離婚需提供雙方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小孩出生證或戶口本、相關的財產證明等資料,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訴訟離婚,材料因人而異,需針對個案情況提供。
辦理離婚手續流程包括:
1.準備離婚相關證件。
2.準備離婚相關材料。
3.必須由夫妻親自前往當事人常住地址戶口所在地區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4.民政局人員審核材料無誤,將結婚證收回,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證。
訴訟離婚辦理流程: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判決。
離婚證辦理在申報時一般需要7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愿的;
3、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
5、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XX街道或XX街道的常住戶口;
6、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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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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