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婚姻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頒布單位】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復婚,必須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取得婚姻證書,方能確立或解除婚姻關系。依法履行登記手續的婚姻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申請結婚、離婚或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有關單位應協助婚姻登記機關做好登記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記機關
第四條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記工作。
第五條婚姻登記機關應嚴格貫徹執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通過婚姻登記,保障合法婚姻關系的確立或解除,防止違法婚姻的發生,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制度。
第六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任務是:
(一)依法辦理結婚、離婚和復婚登記;
(二)受理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申請,并負責查核和上報工作;
(三)開展婚姻登記法律咨詢;
(四)對登記結婚的當事人進行婚姻法和晚婚、計劃生育以及勤儉辦婚事等宣傳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記的統計工作。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并在本轄區內公布。鄉、鎮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婚姻登記員
第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婚姻登記員,其中鄉、鎮婚姻登記員應由民政助理擔任,并可視需要增設由其他工作人員兼任的婚姻登記員。
第九條婚姻登記員必須由經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的人員擔任。非婚姻登記員不得直接承辦婚姻登記。
第十條婚姻登記員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以及有關婚姻登記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
(二)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不以權謀私;
(三)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對當事人熱情接待,禮貌待人;
(四)工作認真負責,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結婚登記
第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得委托親友、律師或其他人代辦。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戶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須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或提供當事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證明。
第十二條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持有下列證件、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由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不在本區、本鄉或本鎮申請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其《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醫療保健單位出具的認定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單人照片三張。《婚姻狀況證明》應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以及雙方不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內容。離過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的,應持有離婚證件(《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下同)。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須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戰
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無部隊開具的證明的,可持當地區、縣人民武裝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
第十四條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出國留學人員要求在國內結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或當事人原戶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應持本人護照外,還應持國
家教育委員會出國人員集訓部或其派出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申請結婚登記
,應持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留學前已達婚齡的,還須持原單位、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公務、勞務出國或去港澳人員在本市
申請結婚登記的,除應持本人護照外,應持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我駐外使、領館或駐外機構、港澳工作機構
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或去港澳前已達婚齡的,還須持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
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五條勞動教養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應持原工作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
狀況證明》外,還必須持有勞動教養管理所出具的結婚登記的準假證明。
第十六條正在服刑人員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不準結婚;在緩刑或假釋期間申請結婚登記
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第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結婚規定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當事人離過婚的,應在其離婚證件上注明再次結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
姻登記專用章后交還當事人。領取《結婚證》時,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取得《結婚證》,即確立
夫妻關系。
第十八條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應查明原因。對
確已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的當事人雙方,婚姻登記機關應主動同有關單位聯系,做好疏導工作
。經疏導無效,當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可將調查和聯系的情況在《結婚申請書》
中注明,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
第十九條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結婚,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不滿二十二周歲,女不滿二十周歲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麻風病、性病未經治愈,或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決離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離婚登記
第二十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一方在外省市
工作,另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但在外省市工
作的一方必須親自來本市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委托親友、律師或其他人代辦。
第二十一條申請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登記,須持《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以及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
明。
第二十二條男女雙方申請離婚登記時應接受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法律咨詢。婚姻登記機關應向當事人詳
細解釋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和程序,認真了解情況,做好調解工作。當事人雙方經過婚姻法律咨詢,仍
堅持要求離婚的,可正式辦理申請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愿離婚,感情確已破裂,
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分居條件確已有適當處理并達成協議的,應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
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婚姻法律咨詢、正式辦理申請手續和領取《離婚證》時
,必須親自到場。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在接到婚姻登記機關通
知書之日起,三十天內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領取《離婚證》;逾期不辦理離婚手續,或逾期不領取《離婚
證》,除有特殊情況外,即作為自動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結案。
第二十四條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男女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和分居條件達不成協議的;
(三)一方系無行為能力的;
(四)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本市的。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手
續而自行同居的男女雙方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后,婚姻登記機關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登記離婚后,當事人一方有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
額,且當事人雙方能達成新的協議的,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屬實的,
應予變更。《離婚變更協議書》須經當事人雙方簽名蓋章,并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
后生效。《離婚變更協議書》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查,并在原離
婚登記檔案內記載。變更協議一般只受理一次,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六章復婚登記
第二十六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
婚登記。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所持的證件、證明與申請結婚登記時相同。
第二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復婚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雙方離婚證件。復婚
登記的《結婚證》和《結婚申請書》,應在編號中注明“復婚”字樣。
第七章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和出證制度
第二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應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檔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記申請書和有關證件。本
市婚姻登記檔案分別由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統一保管。鄉、鎮婚姻登記機關應按年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
立卷和編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內上交區、縣民政局保管。區、縣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記檔案的期限
為十年。保管期滿后,應即移交區、縣檔案館長期保管。
第二十九條《結婚證》和《離婚證》不予更換和補發。丟失《結婚證》或《離婚證》的婚姻當事人需要
證明夫妻關系或已解除夫妻關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
證明書》。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已依法辦理過結婚或離婚登記的,應報區、
縣民政局審批,由區、縣民政局依法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夫妻關系
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申請出證的當事人應持下列證件、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由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結婚出證”或“離婚出證”的《婚姻狀況證
明》,不在本區、本鄉、本鎮申請出證的一方當事人,其《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
民政府的公章;
(三)雙方當事人申請結婚出證的,應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單人照片三張,一方當事人申請結婚出證的交二張;申請離婚出證的,應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單人照片二張。
第三十一條申請出證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親友代辦。申請出證時,應持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證件、證明(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可交復印件)及當事人親筆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并交驗代理人的工作證或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二條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向需要了解當事人婚姻情況的公安、司法等機關出具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離婚和復婚的證明;證明上應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
第八章處罰
第三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發給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受當事人一方或他人脅迫,或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非自愿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系他人冒名頂替的;
(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的。
第三十四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離婚、雙方尚未再婚的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宣布該項離婚無效,收回已發給的《離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當事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為了達到某種個人目的,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二)受當事人一方或他人脅迫誘騙,或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條宣布婚姻無效的案件,由當事人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并報市民政局備案。《宣布無效婚姻通知書》應加蓋區、縣人民政府公章,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記機關、當事人的所在單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條《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雙方由婚姻登記機關予以處理,有關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予協助執行:
(一)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條件的,由婚姻登記機關責令雙方當事人限期補辦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辦的,加倍處罰,并責令其繼續補辦登記續。
(二)對男女雙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結婚條件的,由婚姻登記機關責令雙方限期分居,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七條婚姻登記員在承辦婚姻登記中,違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和《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規定,由市婚姻登記處辦理。上述人員要求出具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協議書》、《離婚變更協議書》和《宣布無效婚姻通知書》,由市民政局按有關規定統一印制;《婚前體檢證明》由市衛生局統一印制。各項證書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市物價局制訂。
第四十條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婚姻登記的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假離婚買房的后果有哪些
孫文軍與鄰村女青年小梅經人介紹認識,戀愛期間感情很好,1978年兩人喜結良緣,婚后雙方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有一男一女。1986年孫文軍到外地做生意發了財。孫文軍謊稱自已未婚,并與小紅談起了戀愛。1990年,當小梅發現丈夫另有新歡時,多次勸告無效。此時,孫文軍為達到與新歡結合的目的,欺騙小梅說:“我與小紅的事大家都知道。小紅現在已經懷孕了,她說我如果不與她結婚,她就告我強奸罪。看在我們多年夫妻的份上,救我一把吧。咱們先協議離婚,等以后我再想辦法與你復婚。”小梅信以為真,為了丈夫的未來,答應與丈夫協議離婚。協議時丈夫只承擔一個孩子的撫養費。小梅與孫文軍到市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的手續。此后,善良的小梅一直等著丈夫復婚,一年過去了,孫文軍再也未回到這個家庭。急于復婚的小梅找到了孫文軍,孫文軍一反常態,否認與小梅的離婚是假離婚,并告之與小紅已結婚并且生有一個男孩。此時小梅知道自已受到了欺騙,于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要求宣告其離婚無效。
問題:該案應該如何處理?
答:本案涉及假離婚的問題。假離婚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雙方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行為。假離婚主要有兩種:一是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假離婚登記,二是在人民法院達成假離婚調解協議。
對于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的離婚登記而引發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當由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處理撤銷了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之后,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訴訟。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對當事人弄虛作假、串通,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騙取離婚登記的,根據條例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并宣告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如果一方當事人持離婚證與他人結婚,應在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法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雙方均已再婚,一方或雙方要求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后可宣布其離婚無效和收回離婚證;對于在人民法院達成假離婚調解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后,一方當事人持調解書與他人另行結婚,應承認其婚姻有效,因此,一方要求復婚后,應駁回其復婚請求。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另行結婚,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對本案的處理,婚姻登記機關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小梅與孫文軍合謀搞假離婚,視法律為兒戲,弄假成真,現孫文軍又與他人結婚,離婚與結婚都已辦理了法律手續,小梅應承擔后果,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孫文軍用欺騙手段,使小梅與其離婚,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宣告離婚協議無效,恢復與孫文軍的婚姻關系。
第三種意見認為,盡管孫文軍欺騙小梅而離婚,但他與小紅的結婚是雙方自愿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不能采取簡單的方式處理這一問題。如果對孫文軍進行批評教育,并對小紅揭開事實真相后,孫文軍和小紅都同意離婚,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依法解除現在的婚姻關系;如果雙方不同意離婚,則應承認其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但應經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原調解協議的不合理部分。
婚姻登記機關最后采取了第三種意見。經查明小紅并不知道孫文軍通過欺騙的手段與小梅假離婚,現有一個兩個月的孩子,不同意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對孫文軍批評教育的同時,說服小梅正視現實,放棄了復婚的要求。對原調解協議作了更改,按法律規定孫文軍承擔了兩個小孩的撫養費至孩子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老婆要離婚我不想離怎么辦?
離婚會遇到很多需要溝通的問題,比如老婆要 離婚我不想離怎么辦?我想離婚老婆不離婚怎么辦?離婚是一件很復雜的事。
一、老婆要離婚該怎么挽回
1、反思自身的問題
不管是誰先提出的離婚,都是因為走不下去了,一方離另一方的期望太遙遠了,或者說是兩人背道而馳,導致方向相反了,實在沒辦法共同攜手走下去。此時你要好好地去反思自己為何會在婚姻中表現地如此差勁,讓老婆不滿意,甚至是對你失望之極,最終只能跟你分道揚鑣。
2、揪出離婚的真相
沒有照顧好妻子,沒有顧慮到妻子的感受,是大多數女人要離婚的真實原因,可惜很多男性在婚姻生活中被平淡的生活給麻木自己的視覺、聽覺和嗅覺神經了,所以不懂得珍惜妻子對他們的付出、對他們的好。這類男士要看到自身在婚姻中犯下的錯,不要再忽略另一半的感受,讓對方能夠體會到你是真的懂得心疼對方。
3、重塑對方的信心
老婆要離婚,你要承擔起一切的責任,你要學會承擔,承擔這個不管到底是你犯下的錯還是老婆犯下的錯。此時你要拿出一個男人的氣魄來,讓對方了解到你對對方的愛護,對對方的真心實意,并幫助對方重塑對你們婚姻的信心。婚姻一旦破裂了,修復起來真的很難,此時你不能夠讓對方樹立其對婚姻的信心的話,是很難挽回對方的。
二、老婆不離婚怎么辦?
進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
三、《老婆離婚無效》
《老婆離婚無效》都市言情類小說,是作者憶昔顏創作的一本言情小說,作者以細膩的筆風,超越一般的靈感,給您帶來從未有過的閱讀快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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