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流程
涉外協議離婚程序手續
一、辦理機構
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比如上海,就是上海市涉外婚姻登記管理處。
二、辦理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離婚;
2、雙方當事人必須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3、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登記機構辦理。
三、辦理協議離婚時應攜帶的材料
(一)國內一方,應攜帶:
1、本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用中文書寫。
(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含復印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愿離 婚協議書》。
(三)華僑、外國人,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含復印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
說明:
1、您還應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辦完離婚登記后,您需要提交注銷后的《結婚證》復印件。
四、辦理期限
如果你們攜帶的證件齊全、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管理處會當場受理、發證,一般30分鐘左右就可以辦理完畢。如果你們不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會退回你們的相關證件,并會書面告知不予辦理理由。
五、辦理程序步驟
1、出示證件
2、填寫《離婚協議書》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
4、審查
5、發證
六、境外結婚證的公證、認證
(一)國外結婚證書的公證、認證
1、委托國外律師公證人將國外注冊的結婚證進行公證;
2、委托國外律師將公證過的結婚證在該國外交部進行公證;
3、委托國外律師將經過該國外交部門公證的結婚證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國外律師將認定過的法律文書寄會國內使用。
(二)、香港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
1、委托香港的中國司法部指定的公證律師做公證(包括查核和公證);
2、委托香港律師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
3、將該份文件寄回內地使用。
(三)、澳門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
委托澳門的中國司法部制定的公證律師做公證。需要說明的是,公證書是否需要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目前尚無明確要求。
(四)、臺灣地區結婚證書的公證認證
1、委托臺灣律師到臺灣公證機關公證;
2、臺灣公證機關將公證文書副本寄交內地公證員協會和內地當事人;
3、內地一方將公證文書拿到上海公證員協會作核證。核證后即可使用。
擴展資料:
離婚協議需要寫哪些內容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內容包括: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8、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離婚手續
離婚需要如下手續:
1、協議離婚需要雙方訂立離婚協議、申請離婚登記、經過離婚冷靜期、領取離婚證等手續和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證件;
2、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受理、繳納訴訟費、參與調解、庭審、裁判等手續,所需證件同上。
民政局離婚流程辦理手續如下: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機關簽名或按手印。
3、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離婚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2、離婚協議書;
3、當事人雙方的結婚證;
4、當事人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請離婚登記證明。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協議離婚的條件有:
1、申請人必須為婚姻關系當事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
3、當事人已經就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
4、其他條件。
準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協議離婚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當事人雙方必須親自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還需要出具兩人共同簽名的離婚協議書;
2、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要寫明確;
3、協議離婚不允許離婚附加期限的條件,使離婚行為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況,約定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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