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名下的房子離婚怎么分割
夫妻離婚房產分配如下: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不參與分割。
2、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均等分割。
3、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并且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的,離婚時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房子在夫妻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夫妻共同房屋由雙方協(xié)商分割。如果雙方協(xié)商不成,且為一方婚前購買,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判決該房屋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夫妻共同房產離婚時有以下三種不同的分割方案: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夫妻離婚房屋產權怎么確定
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房屋權屬,關鍵應考慮以下幾點因素: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以及首付款的時間;房產證取得的時間和領結婚證的時間;房產證上的名字。
1、結婚登記前購房、辦理產證的;
A、結婚登記前簽訂購房合同,房款已經全額付清,則該套房產為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B、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寫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則該房產本身為對方家庭共同財產,按揭款要看具體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貸款人僅僅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為貸款人參與還貸(需要有銀行還款憑證等文件證明)的,則結婚登記后還貸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C、結婚登記前僅簽訂合同,婚后付全款或是婚后付首付款辦理貸款支付的,則該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D、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還貸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2、結婚登記后購房,辦理產證的;
A、領證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購房,產證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則一方名下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產份額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另案起訴分割房產。
B、領證后,無論購房時簽署合同是單方還是雙方,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可以要求對該處房產進行財產分割的。
3、產證原是一方父母名下,后變更為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的;
A、登記結婚前后,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一方名下的,視為其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屬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B、無論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雙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4、產證是雙方名字或是原來是一個人名字,后增加為兩個人名字的,無論購買時間或增加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后,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房屋拆遷補償款如何分割
離婚后房屋拆遷款的分配,主要依據下列原則:
1.若離婚房產歸屬于夫婦雙方共有,即夫妻共具產權,則拆遷補償款屬夫婦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2.如離婚房產僅屬配偶一方所有,根據拆遷政策,拆遷補償款將直接付給房產所有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023年新規(guī)定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2023年新規(guī)定離婚房產分割方式如下:
1、先要明確產權如果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房,取得的房屋產權的。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還要明確產值,就是房屋的價值,按照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還要分清權益部份和債務部份。如果涉及貸款,先要把貸款的那部份去除。也就是說,由所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子的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獨自償還剩余的本金還有利息;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付了全部房款,還拿到了房產證的。按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付了全部房款,還取得了房產證,那么這個房屋就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的時候另外一方是無權要求分割的;
3、如果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買房,拿到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雖然說房屋是一方婚前買的,但是婚后房屋的增值部份還有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除非夫妻雙方另外有約定之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共同還貸部份,不管是由哪一方的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的確能證明,這個貸款資金的來源是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話,那么該部份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份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是婚后財產,還是要把財產的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份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份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者是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的。如果離婚的時候,雙方沒有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等到取得房產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法院起訴離婚房產分割處理情形如下: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離婚房產分割原則如下:
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2、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整體來說,我國目前婦女的經濟狀況仍較男性差,為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不因離婚而出現(xiàn)生活水平的嚴重下降,甚至導致生活困難情形的發(fā)生。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做出傾向于婦女權益保護的裁決;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由于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其次,要盡量使分割后的財產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
5、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由協(xié)商處理。自由協(xié)商的前提,應使雙方處于無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做出;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做共同財產分割掉。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再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不能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雙方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離婚房產如何分割一、夫妻雙方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1、夫妻雙方離婚房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如何分割夫妻雙方共同房產?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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