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探視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1.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失敗,法院將作出判決。
2. 如果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暫停該方的探望權,直至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應恢復其權利。
3. 探視權是離婚后,未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享有的,要求另一方協助進行探望的權利。
4. 探望權是基于父母身份關系的一種衍生權利,只要父母身份存在,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就應享有探望權。
5. 探望權的內容涵蓋與子女見面、交流等方面。
6. 雖然探望權是法定權利,但在特定法定情況下,如探望權可能對子女造成傷害,法院有權暫停行使探望權,以保護子女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7. 例如,當探望權人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對子女健康構成威脅;或探望權人在探望過程中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時,法院可中止探望權。
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9. 如果探望權人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恢復探望權。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履行探望權相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如有必要中止探望權,法院將征詢雙方意見后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后,法院應根據申請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離婚后探視權是怎么樣規定的
離婚后,探視權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雙方可通過協商確定探視具體方式及時間;若協商未果,可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決。
探視權的行使若涉及以下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狀況,法院有權中止探視:探視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害子女健康;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探視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該條款指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探視權利的行使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協商決定;若協商不成,法院將做出判決。若探視對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有權中止探視;當中止理由消失后,應恢復探視。
法律對離婚后子女探視權的規定
離婚后,未承擔撫養責任的父親或母親有權見子女并得到對方協助。
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及時間可經雙方協商達成共識,若未能達成協議,將交由法院裁決。
若父或母的探望行為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法院有權暫時終止其探望權,但在影響消除后應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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