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法則
1. 在界定夫妻共同債務時,以下情況可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一)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一方承認的債務。(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所需所承擔的債務。(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承擔的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償還。若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法院將依法作出裁決。
3. 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該條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及雖以個人名義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債務。
具體解釋如下:
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
此類債務明確體現了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愿,因此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包括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確認的借款、貸款等,以及夫妻一方在事后明確追認另一方所負的債務。
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日常消費、子女教育、醫療等家庭開支)所負的債務,也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因為這些債務是為了滿足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需求而產生的。
雖以個人名義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若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如雙方共同經營的企業所產生的債務),則此類債務仍可能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涵蓋以下情形: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若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負擔債務,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規定夫妻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的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根據該定義,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一是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債務的三種情形
夫妻共同債務的三種情形
1. 婚前個人借款購置的財產,在婚后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所涉及的債務;
2. 用于滿足夫妻日常生活需求的債務;
3. 用于生產經營并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受益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
- 家庭生活用品的購置、住房購買、醫療保健、旅游度假、子女教育等費用;
- 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且經營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享的債務。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或實現共同生活目標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這些債務可能旨在滿足夫妻雙方的生活需求,或提升生活質量。
以下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三種情形:
1. 若婚前個人借款購買的財產在婚后成為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購買過程中所形成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前借款購買房產,婚后該房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則婚前的借款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 夫妻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債務,如食品、衣物、醫療等費用,這些為了維持夫妻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3. 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若其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受益,則由此產生的債務也為夫妻共同債務。例如,個體經營者或企業主的經營債務,如果其收益用于家庭或配偶,這些債務同樣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總結來說,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了共同生活或經營目的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財產的債務、日常生活中的債務以及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債務。在處理這類債務時,應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確保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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