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監護人的范圍有哪些
合法監護人的范圍有,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法定監護人范圍是什么
法定監護的范圍和順序直接由法律規定的監護制度。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接下來的監護人順序如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任何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需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法定監護人順序如下: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以及任何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需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綜上所述,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由法律規定并明確的。無論是未成年子女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都需要遵循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確定。通過法律規定的順序,確保了在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責任的情況下,有合適的人或組織可以接替監護職責,保護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規定監護人具體有哪些
監護人范圍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有意愿的個人或組織。對于未成年人,父母為其法定監護人,若父母已逝或無監護能力,其監護責任則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具備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承擔,需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在民法典第二十七條中,明確指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若父母不在或無監護能力,則按順序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擔任,同樣需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的同意。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監護人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近親屬。若無上述親屬或個人可擔任監護人,可以由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承擔,同樣需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的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確保了監護人的法律地位及責任。無論是未成年人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監護人的指定都需遵循法律程序,確保被監護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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