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夫妻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的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根據該定義,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一是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
共同債務法律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共同債務法律具體是如何規定的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款,共同債務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第二類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第三類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但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債務的界定關鍵在于債務的性質和用途。如果債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產生,無論是一方簽名還是事后追認,以及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產生的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然而,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除非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將被視為個人債務,不計入共同債務范疇。
綜上所述,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的重點在于強調債務的共同性與合理性。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時,需仔細辨別債務性質,確保符合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條件,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共同債務認定法律規定是什么
新共同債務認定法律規定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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