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證明假離婚躲債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對債務的態度,有以下幾種情況。1、離婚當事人雙方均不提供有外債。這種當事人往往負債較多,且多是共同債務,雙方合意不舉債。2、一方提出有共同債務,另一方否認有債務。明知有債,卻不承認有債,導致法院認證難。3、一方認為是共同債務,另一方為了多得財產,而不承認是共同債務。4、一方或雙方搞假債務。虛假的債權人多半屬造假當事人的近親屬。5、一方主動承擔全部債務并放棄其他財產分割。這種心態的當事人多為假離婚,真逃債,企圖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
但對于借離婚而達到的非法目的,屬于民法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為了躲債假離婚怎么辦
一、民法典假離婚逃避債務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逃避債務。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范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效果】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一般是將夫妻全部財產轉移給配偶,造成債務人無財產可償還債務的假象,出現這種情形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行使撤銷權,銷售債務人處理財產的行為。
怎樣處理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
執行此類債務案件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通過訴訟的程序離婚,法律文書對債務清償確有錯誤而難以執行的,應中止執行,提請審委會研究對原離婚案件進行再審,重新進行債務負擔的確認。如當事人通過行政程序離婚,在債務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人民法院就已對債務案件審結,應當認為法律文書中規定的債務是債務人夫妻的共同債務。若債務人無清償能力或躲債在外時,可以將原為夫妻共有的現為一方占有、使用的財產進行查封,依法評估拍賣或變賣抵債。2、如當事人通過行政程序已經“離婚”,并且分割了財產、未能償還債務,或是確定債務由一人償還,但義務人無償還能力,后來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將被告的原配偶列為本案的義務主體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為逃避債務,辦理“假離婚”可行嗎
假離婚的新聞大家都看過很多的,通常都是為了一些利益才會這樣做的,躲債就是其中常見原因之一。
網友咨詢:
為逃避債務,辦理“假離婚”可行嗎?
律師解答:
不可行。
為了逃避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假離婚,事后雙方都不能免于承擔共同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共同債務的清償,和夫妻關系是否繼續存續并不存在任何關系。無論雙方是在婚內,還是已經離婚,只要共同債務尚未獲得完全清償,債權人當然可以要求雙方償還債務。
對于離婚逃債的行為,在執行程序中,發現被執行人離婚逃債的情況,如果被執行人是在執行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或執行法律文書生效后與其配偶離婚逃債的,應直接追加被執行人原配偶為被執行人。
律師補充:
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債務。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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