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新規定有哪些?
不是新婚姻法,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的解釋(三),具體內容如下:(如有參考價值請采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婚姻法修改的10大亮點
婚姻法修改的10大亮點包括:保障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患者的婚姻自主權、成年子女也可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協議離婚設置三十天冷靜期、久拖不判離得以解決、分割財產時應按照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原則判決、簡化結婚登記程序、取消戶口本對婚姻登記的限制、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承認私生子的繼承權,以及強化了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
首先,新婚姻法尊重了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患者的婚姻自主權。這一修改體現了對個人意愿的尊重,同時,也要求另一方在婚前被告知相關情況,保障了婚姻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次,成年子女也被賦予了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權利。這一變化不僅有助于維護家庭關系的真實性和穩定性,也體現了法律對個體權利的細致關懷。
在協議離婚方面,新法設置了三十天的冷靜期。這一舉措旨在減少沖動離婚,為夫妻雙方提供了重新審視婚姻關系和理性決策的機會,有助于維護家庭的完整和和諧。
針對久拖不判離的問題,新婚姻法也給出了解決方案。通過明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院應準予離婚,新法為那些因各種原因無法達成離婚協議的夫妻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確保了離婚過程的公正和效率。
在財產分割方面,新法強調了在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下進行判決。這一修改不僅體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也有助于維護婚姻關系的公平和正義。
此外,新婚姻法還簡化了結婚登記程序,取消了戶口本對婚姻登記的限制。這些變化使得結婚登記更加便捷,降低了因程序繁瑣而導致的“結婚難”問題,同時也減少了父母通過控制戶口簿干涉子女婚姻的現象。
新法還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進一步保護了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些規定為處理婚姻糾紛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據,增強了法律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值得一提的是,新婚姻法承認了私生子的繼承權。這一變革打破了傳統觀念對私生子的歧視和排斥,體現了法律對平等原則的堅守和對個體權利的尊重。
最后,新法強化了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家庭暴力是破壞家庭和諧、危害社會穩定的嚴重問題。新婚姻法的這一修改有助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總的來說,婚姻法的這些修改亮點體現了法律對婚姻關系和個人權利的全面保護,也反映了社會對婚姻觀念的不斷進步和更新。這些變化將為構建更加和諧、穩定的家庭關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婚姻法改了哪些
今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婚姻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那么,《修改決定》對婚姻法作了哪些重要修改呢?
禁止家庭暴力《修改決定》在重申“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基礎上,突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且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修改決定》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檢察院應當依法公訴。
嚴禁“包二奶”《修改決定》在原“禁止重婚”
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內容,這樣修改,對“包二奶”的問題有了更強的針對性,屬于重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缎薷臎Q定》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夫妻財產所有制更加明晰以往人們簡單地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今這個“共有”也不是絕對的了。《修改決定》列出了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同時規定了夫妻對婚前、婚后的財產,可以書面約定歸各自所有,這種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判決離婚的條件有了一定的明確此次《修改決定》仍然以“感情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原則,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可操作性?!缎薷臎Q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后的權益更加明確離婚后探望子女一直是個難題。為此,《修改決定》增加
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睆亩堰@種權利法定化。修改決定還第一次把家務勞動的價值予以量化,規定:“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實行離婚過錯賠償制為了更好地體現在離婚時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修改決定》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就確立了過錯賠償原則,這里的“損害賠償”,主要是指精神損害賠償。
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這是立法機關第一次確定的兩項重要婚姻制度。
《修改決定》規定,具有“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4種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因脅迫結婚的,屬于可撤銷婚姻。
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建國以來我國對婚姻法有個幾次修改?
你能夠告訴我嗎3次你好,建國以來婚姻家庭立法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1、1950年4月13日頒布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1980年9月10日頒布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并廢除1950年《婚姻法》;3、2001年4月28日通過《婚姻法》(修正案)。其主要修改和增加的內容有:
1、增加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增加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家庭成員應當互相幫助,維護家庭和睦、文明的倡導性規定;
3、增設無效婚姻制度;
4、明確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完善夫妻約定財產制。
5、進一步保障老年人的權益。
6、增設了法院判決離婚的列舉性規定和離婚的補償原則、過錯原則。此外,婚姻法修正案還就有關結婚禁止條件、特殊主體提出離婚、離婚后父母的探望權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和補充,使得婚姻法更具可操作性,體現了法律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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