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彩禮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要回來的。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首先,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雙方只是訂婚而并未正式成為夫妻,那么彩禮應當退還給給付方。其次,雖然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實際上并未共同生活,也就是沒有實質性的婚姻關系,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請求返還彩禮。最后,如果婚前給付彩禮導致了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同樣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以幫助解決給付人的生活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返還彩禮并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它需要雙方的協商或者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在實際操作中,可能還會涉及到彩禮的具體數額、用途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這些都可能影響到彩禮的返還情況。
總的來說,離婚時能否要回彩禮,取決于具體的情況和法律規定。如果有這方面的需求,建議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以獲取更準確的指導和幫助。
法律分析:可以。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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