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要如何行使
1、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離婚 損害賠償請求權 人必須是離婚 訴訟當事人 中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 (不論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2、離婚經濟補償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離婚經濟損害賠償請求只能向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為前提。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必須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且因此導致離婚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人民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撤銷婚姻和離婚的區別
兩者的性質和原因不同、兩者的請求權主體不同、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兩者的程序不同、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1、兩者的性質和原因不同:婚姻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關系的處理和制裁,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在結婚之前或之時就存在;離婚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后。
2、兩者的請求權主體不同: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無權代理。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還可以由利害關系人和有關機關行使。
3、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雙方當事人生存其間行使,如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而婚姻無效或撤銷的請求權既可在當事人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沒有超過法定的請求期限)。
4、兩者的程序不同。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必須依訴訟程序進行,由法院裁判。而對離婚,一些國家規定既可依訴訟程序進行,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在我國,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兩者均可依訴訟程序進行,離婚和某些“受脅迫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婚姻的撤銷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
5、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國,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的解除,不產生離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割財產而是作共同共有財產處理,違法婚姻所生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關系”被宣布無效或撤銷后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撤銷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被脅迫一方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離婚(divorce)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行使離婚補償請求權的條件是什么
行使離婚補償請求權的條件限定在離婚階段。當事人若在婚姻關系保持期間,僅起訴損害賠償,而未同步申請離婚,法院不予受理。同樣,對于法院判決婚姻不予解除的案件,如當事人仍試圖基于損害賠償提起請求,法院也將不予支持。因此,離婚補償請求權的行使需與離婚程序同步。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條件
法律分析:(1)、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2)、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4)、時間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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