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后探視權是如何規定的
父母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逗留式探望:是在約定或判定的時間內,由探望人把孩子領走,并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看望式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同子女的交流。
離婚時探視權如何約定
一、為避免紛爭,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應盡可能采用明確的時間、地點、方式等,以保證探望權行使的可操作性,避免產生誤解。如:雙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兒的意愿,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女兒。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二、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案例】
梁某(男)和黃某某(女)于2015年9月登記結婚,2017年生育婚生女小梁。2018年10月,雙方由于感情不合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婚生女小梁由女方黃某某撫養,男方梁某每月給付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整,教育醫療等費用以實際支出費用為準,雙方各承擔一半,直到供養孩子成人。同時約定“男方每周至少有兩天的探望時間,并根據男方需要,可跟男方生活,包括重大節假日的出行居住,春節假期男方接孩子跟隨男方回家直至假期結束,在男方父母到來時接孩子跟隨男方父母生活一段時間等,女方不得無故阻撓也不得無故拒絕男方的探望”。但從2019年3月起,梁某多次行使探望權均被黃某某無故拒絕,并以拉黑梁某電話、微信及搬家等方式讓梁某無法與黃某某取得聯絡,梁某對此非常不滿,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將黃某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梁某與被告黃某某于2018年10月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且在當日簽訂《離婚協議書》,應視為該協議書系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書中不存在法律規定無效的事由,屬合法有效,應按照此協議履行。案件事實清楚,探望權是梁某依法享有的權利,被告黃某某應在原告梁某進行探望時予以協助,不得阻礙對方正常行使探望權。但就如何行使探望權,法院多次組織雙方協商,卻始終未達成一致。
【判決】
法院就探望方式作出了明確裁決:原告梁某可每周探望婚生女小梁一次,被告黃某某對此予以協助。具體探望方式:原告梁某于每周日9時至被告黃某某處將小梁帶走探望,最遲不應晚于當日21時將小梁送回被告黃某某處;原告梁某可于單數年春節假日期間與小梁共同生活7日,在此期間每日不得少于一次向被告黃某某告知小梁各項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協議探視權怎么寫最好
離婚協議探視權的內容,具體如下:
1、時間。對于探視的時間方面,應該充分考慮到雙方的生活習慣,選擇合適的時間來進行探視,這對雙方都是有好處的,而且對于孩子的生活也能夠更合理的安排。在孩子十歲及以后,還可以征詢孩子的意見,這樣對雙方及孩子都是有利的。另一個,一般時間上還會約定每個月探視多少次,具體什么時間(應當具體到天、小時甚至有需要還可以到分,以方便雙方的交接)探視,探視多長時間,約定好了這些,可以讓雙方生活更加和諧;
2、地點。條約中,可以明確的規定,探視的地點,在哪個地方探視,甚至有的時候可以約定探視的活動范圍,在孩子十歲以后,這些可以征詢孩子的意見,合理的安排探視地點,可以從一定程度上保護孩子的心理健康。也會減少雙方之間可能產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點的約定對于探視協議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時候需要寫清楚一些;
3、方式。探視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樣的,在條約中,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發生,保護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間各自的權益,探視的方式也可由協議中,明確規定,探視的一方有權利通過一定的探視方式來培養自己和孩子之間的感情,而監護人,也需要對探視方式的規定來保護自己對于孩子監視的權利,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后孩子探視的最佳時間
離婚后小孩探視時間是一般一個月四次,實際次數法律并沒有作統一規定,司法實踐中訴訟離婚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協議解決,約定探視的時間、次數、方式等問題,探視的次數依當事人的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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