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為協議離婚(行政程序),一種為訴訟離婚(民事訴訟程序)。協議離婚是在夫妻雙方對離婚事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分配等事宜),完全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自愿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而訴訟離婚,則是在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方式,實現離婚的訴求。
1、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首先,當事人需要起草《民事起訴狀》,并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然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2、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3、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將產生兩個結果:經調解和好、經調解協議離婚。如果調解成功,法院將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4、調解不成法庭審理:如果調解失敗,人民法院會進行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要如實回答。法院還會詢問證人、鑒定人等等。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5、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入二審訴訟程序。
1、避免被告二個住所地的情況出現。應該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核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特別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住址。否則,有的法院會讓當事人提供被告現住所地的證據,一般是現住房屋物業公司或居委會的證明,會比較麻煩。
2、規范起訴狀的書寫格式。起訴狀的書寫,最好套用固定格式,一定在訴狀中列明原、被告明確地址和聯系電話,須確保法院能聯系到被告。
3、訴狀正文盡量簡要寫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現形式就可以了,記事性的敘述不要太多,太長,或者羅里羅嗦,恨不得家里發生的事,全部寫在訴狀上,其實沒有必要。這樣反而主次不清,層次不強,法官看得云里霧里,適得其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流程的辦理主要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協議離婚流程如下:
1. 申請與受理:夫妻雙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并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婚姻登記機關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2.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冷靜期,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受理回執單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 審查與發證:冷靜期結束后,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進行審查,確認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后,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流程如下:
1. 起訴與立案: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提交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以及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等材料。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將立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
2. 審理與調解:法院受理案件后,會進行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并告知當事人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會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則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則進行開庭審理。
3. 判決與執行:經過開庭審理,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判決生效后,如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當事人應按照判決書內容執行。如對判決不服,可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
總之,離婚流程的具體辦理方式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愿和實際情況。協議離婚程序相對簡便,適用于雙方已就離婚及相關事項達成一致的情況;而訴訟離婚則適用于雙方無法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需要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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