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包括支付渠道參數泄露;數據泄露風險;洗錢和信用卡惡意套現風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五十三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電子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應當遵守國家規定,告知用戶電子支付服務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相關風險和收費標準等事項,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確保電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免費提供對賬服務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記錄。
法律分析:第三方支付過程中涉及的法律關系包括:
(1)第三方支付平臺與買方之間存在“網絡服務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受到該協議的調整和約束。但是服務協議通常是第三方平臺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內容需確保平臺賣方的真實性、消費者個人隱私的保密性和交易資金的安全性。
(2)第三方支付平臺與賣方之間則是通過“支付服務協議”建立服務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受此協議的調整和約束。第三方支付平臺應對其平臺上的商家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法律資格進行核實審查,并且對正常交易的賣方有劃撥資金的義務。
(3)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銀行之間通過“金融服務協議”建立服務合作關系,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平臺實際上是買方的直接收款人、賣方的直接付款人,第三方支付平臺與網上銀行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代理關系,第三方支付平臺是代理人,此關系受民法代理制度和合同法的調整。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絡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絡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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