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小孩被收養人要什么條件
被收養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喪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養人年滿十周歲的,須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征得其配偶同意。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怎么領養小孩?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以下條件適用于收養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一、被收養者必須是:
1. 喪失父母的孤兒;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 生父母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收養人需滿足:
1. 無子女;
2. 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能力;
3. 無醫學上認為不應收養子女的疾病;
4. 年齡滿三十周歲。
三、收養人僅限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時,可以不受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四、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時,年齡差需四十周歲以上。
五、生父母送養子女時,須雙方共同送養,若生父母一方不明或無法找到,則可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時,必須夫妻共同進行。
六、收養人與送養人雙方需自愿,并且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時,需征得被收養人同意。
在辦理收養手續時,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需要辦理登記并進行公告。收養關系建立后,當事人可選擇訂立收養協議或辦理收養公證。
值得注意的是,《收養法》中還包含其他重要規定,建議詳細閱讀以確保了解所有細節。
我國收養小孩的法定條件有什么
收養孩子的法定條件如下: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
《民法典》實施后還需要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無子女變更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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