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什么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擴展資料:
禁止血親結婚原因: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yōu)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系的發(fā)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后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chuàng)造出在體質(zhì)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圍內(nèi)的血親結婚。
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之間,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伯母、叔母、舅母、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結婚。
我國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兩年徒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直系血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旁系血親
《民法典》規(guī)定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的禁止結婚的情形: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
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以及養(yǎng)子女與養(yǎng)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結婚的必備條件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xiàn)。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經(jīng)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
(二)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guī)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xiàn)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xiàn)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委制原則。根據(jù)一夫一委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元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委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按照規(guī)定民法典的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了兩個方面,其中一個就是直系血親,還有就是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也是不可以結為夫妻的,結婚必須要達到一定的條件。
法律規(guī)定禁止結婚有哪些情形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即禁止有直接血緣聯(lián)系的親屬結婚,包括禁止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間結婚。所謂旁系血親,是指除直系血親以外,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血親。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間、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之間的血親。
(2)患麻風病未經(jīng)治愈或患其他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根據(jù)本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我國禁止結婚的疾病患者有兩類:一類是尚未治愈的麻風病和性病患者;一類是概括性的、即患有其他醫(y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1.性病。 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蟲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傳染殃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2.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患這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也不可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而且遺傳性很強,高達50%至60%,所以禁止結婚。3.重癥智力低下(俗稱白癡、呆子),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而且遺傳性也很強,為了民族人口素質(zhì),當禁止結婚。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應禁止結婚。5.癱瘓,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已是眾所周知的,自己行動都不便,還能盡什么夫妻義務。6.麻風病,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條第2款作了明確規(guī)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當然,現(xiàn)在醫(yī)學發(fā)達了,認為麻風病只是一種普通的慢性傳染病,且現(xiàn)在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這種病現(xiàn)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將此病從立法上明確規(guī)定作為禁止結婚的疾病。但醫(yī)學上仍認為患有麻風病又未治愈的,不應當結婚,因為麻風病是傳染性疾病。
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 1、男女雙方不是自愿結婚的,一方或者雙方在結婚時被脅迫、被欺詐; 2、一方或者雙方有重婚的; 3、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 4、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
法律客觀: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46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48條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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