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不讓探視孩子起訴流程是:
1、撰寫民事起訴狀,根據被告的人數提供起訴狀的副本;
2、起訴狀準備好后,到法院立案庭正式提起訴訟,法院先受理后,拿著受理通知書到指定的銀行繳納受理費。等待法院的通知;
3、法院通知被告舉證;
4、法院發送傳票,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時間和地點;
5、開庭審理;
6、法院判決。
可以取消探視的情況有:
1、探望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響孩子的健康;
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
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5、探望權人有借機藏匿子女的企圖或行為;
6、探望權人多次采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望權;
7、與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等。
起訴不給探視要提交以下材料:
1、雙方的身份信息。
2、離婚證。
3、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證明對孩子探視權作了約定或判決。
4、支付了孩子撫養費的證據,如銀行轉賬流水單。
5、不讓探望孩子的證據,如證人、錄音資料等。
對方不準探視子女,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訴訟離婚的,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具體證據如下:
1、存在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據
(1)如果是生父母要主張探望權,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存在生父母子女關系,并且該子女沒有被他人合法收養的證據,如出生證明、戶口簿。
(2)如果是養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合法的收養證明,以證明形成了合法的收養關系。
(3)如果是繼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雙方已經形成了扶養關系的證據。
2、扶養孩子的一方無理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證據
就探望權的行使發生糾紛以后,主張行使探望權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阻撓自己行使探望權的證據。
撫養權分配的注意事項如下:
1、對子女撫養的問題,從原則上講要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的成長等方面來考慮。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只有他們符合以上情況,他們都有取得子女撫養權的可能性。否則就有可能不能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2、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有以下情況的,可隨父親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它嚴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它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其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
(3)無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它嚴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親和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有爭議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權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法院可以準許。由上我們可知,關于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夫妻雙方的協商之外,也會給予孩子足夠的尊重。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孩子的意愿進行公平的判決。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的流程是:雙方協商,協商無效向法院提出申請;遞交強制執行探視權申請書;等待法院裁決。而《民事訴訟法》規定,探視權糾紛向法院起訴后,被執行人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不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執行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2.證明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3.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書;,4.能夠證實對方拒絕探視的其他證據材料。,1.探視權的執行應以教育為主。探視權的執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問題,應切實做好雙方當事人的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緣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阻止對方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2.探視權的執行應慎用強制措施。在探視權執行中應明確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為被執行對象,絕不可對子女人身采取執行措施,如在執行中法院將子女直接交付申請人探視或采取哄騙及其他強制方式將未成年人帶到指定地點與申請人會見。,3.探視權的執行應嚴把中止關。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視子女時,如出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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