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晚婚假,那在去年我們國家全面開放二胎以后就取消了晚婚假了,那是否就已經開始實施呢?接下來由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晚婚假是如何規定的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1、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取消晚婚假原《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2018年1月1日后婚假及晚婚假如何休通過新舊條文的對比可以看出,國家取消了給予晚婚公民延長婚假的獎勵,即從2017年1月1日起,公民即便晚婚也無法享受延長婚假的獎勵。但是對于具體的假期天數沒有明確規定,其具體獎勵天數體現在各地方針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出臺的實施細則中。目前只有廣東省出臺了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正式取消晚婚假。而其他各地還未針對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調整本地區的晚婚假與晚育假。因此,對于這些地區,只有在其《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出臺之后,當地的晚婚假才會正式取消。對于大部分職工比較關心的“2017年1月1日之前領證但未休晚婚假的職工,還能否享受晚婚假”的問題,需要看各地新規的具體規定。原則上,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已領證但尚在單位規定的婚假有效期內的,應當按照原規定享受晚婚假。若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當地新條例出臺之前領證結婚的,也應當依據現行的條例執行晚婚假。以北京地區為例,截止目前,北京地區尚未出臺新政,因此,目前已領結婚證但一直未休婚假的職工,只要其婚假仍在單位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并且符合晚婚假的條件,仍按照《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或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進行在線法律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法律客觀:地方條例未修改前晚婚假應照舊實施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刪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認為這意味著晚婚假的取消。對此,國家衛計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回應稱,目前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值得注意的是,晚婚假天數是由地方計生條例規定的,各地的時間并不統一。因此,晚婚假是否取消,還需看今后各地立法機關是否修訂計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在地方法未做明確修改之前,均應執行此前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應隨意改變。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婚假取消、增加產假、陪產假等情況需要注意的,山西省取消了一個月的晚婚假,規定山西省婚假為30天。此外,上海市衛計委發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晚婚晚育假,在1月1日領取結婚證的或者生育小孩的都不能享受晚婚假或者晚育假。但是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待遇。上海市新修訂的條例于3月1日實施。
晚婚假期目前已經取消。從婚假上可以看出來。國家規定的法定婚假一般是三天。但是每個地區可以在此基礎上自行增加婚假。婚假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八天,也就是31天。并沒有規定晚婚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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