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
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對于夫妻債務問題,是很多離婚夫妻會受到困擾的,《民法典》確立了“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吧。
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1一、民法典民法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界定
民法典規定,如果債務是夫妻雙共同借的,或者一方所借,但事后經另一方追認的,或者一所借,但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都是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則
1、堅持男、婦女平等原則。
這是基本原則,體現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則是指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2、堅持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雖然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并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應當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我國婦女現在雖然有一定的地位,但與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對較弱,所以在債務分擔上應適當予以照顧。
3、堅持以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采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 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 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
將二者聯系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么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 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所需而借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2一、婚姻法規定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按照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是指“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四條6868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相關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的權威觀點說法:
1、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
2、我國現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使有證據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用于個人生產經營的`,也不構成拒絕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抗辯理由。
債務的清償應當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當所支付的費用或所負債務為共同生活所需時,即使不是共同所為,或是產生爭議前尚未直接用于共同生活,但其用于生產、經營的最終目的仍然是為夫妻共同生活的,他方也應承擔清償責任。
簡單的說,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其背后的司法理念是把婚姻法所規定的“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擴大解釋成為“為夫妻共同利益所負的債務”。
然而生活與生產經營是兩個概念,是不同領域,它們所面對的風險是不一樣的。生活有悲歡離合,而生產經營則有盈有虧,有可能破產。
因為具有共享利益的可能性,就要共同承擔生產、經營的風險,這無疑把很多弱勢群體,把很多家庭悲劇,推向了因配偶所借債務導致個人一生也無法還清的破產深淵。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就24條婚規雖然做出了新的補充規定,但并沒有改變其背后的司法理念。這種理念的核心就是因為夫妻法定的共有財產制,所推導出夫妻之間應當互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缺陷是把生活與生產混為一談。
三、相關解釋
首先,夫妻是家庭的核心,民法總則所規定的“家庭”必然包含夫妻,家庭財產必然包含夫妻財產。因此該條規定必然直接適用于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之間離婚時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其次,民法總則之所以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做出規定,是因為商事主體大多承擔有限責任,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以戶為基礎,并且承擔無限責任,這種無限責任能否推及家庭其他成員承擔連帶責任,需要特殊規制。可以推論,那些個人舉債為了公司、企業經營所生債務,更不應該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后,共同生活與共同經營具有本質的不同,嚴格區別對待是修正最高法24條婚規的關鍵,只要不是共同經營,那么用于個人生產、經營的債務,就不能因為共同生活、共同財產制而轉化為共同債務!
以上就是民法總則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相關問題認定的說法,我們了解到,夫妻財產是包括債權債務,具體分割問題,需要看是公司還是個人,如果是公司,看是否家庭具有連帶責任,這些需要具體問題具體來看
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3對于夫妻債務問題,是很多離婚夫妻會受到困擾的,《民法典》確立了“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債務性質的認定是夫妻債務制度的核心內容。《民法典》充分吸收了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主要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認。當然,事后追認的方式,不限于書面形式,實踐中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判斷。
二是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日常家事代理是認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債務性質的根據。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以婚姻關系為基礎
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買賣等。
為保護未舉債的配偶一方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該款規定確保債務形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夠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情況。
民法典嚴格限制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的精神,應當說對于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夫妻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 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2、共同債務的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 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約定財產制共同債務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 4、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 撫養 、 贍養義務 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 夫妻共同財產 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6、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6、共同債務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如解決夫妻債務糾紛中受到不當的對待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咨詢網相關的律師。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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