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帶什么材料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在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第一、是被繼承人死亡證明,主要包括:
1、是注銷的戶口;
2、是醫院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
第二、是被繼承人單位證明,證明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被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二、是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如果是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要注明死亡日期;
第三、是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要注明是否原配;
第四、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第五、是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三、是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
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
四、是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
五、是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六、是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在國外的,要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七、是被繼承人的檔案復印件,以便需要單位核對章、密封。
八、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繼承公證是對繼承人繼承遺產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做出有效說明。遺產繼承公證一般是由公證機關辦理,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是依據法律規定。許多人都不會想到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是要收取相應費用的,同時,在辦理公證時,需要法定繼承人親自辦理,畢竟這是涉及到人身權利的事情,法律是不允許代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房屋繼承手續的辦理流程如下:
1、協商繼承、公證繼承、訴訟繼承方式辦理繼承:
(1)協商繼承,也就是全部繼承人之間如果能協商一致達成不動產分配協議的,可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注:根據各省市地區的不同,以北京市為例依據《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范》的規定,繼承房產不再強制公證,繼承人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
(2)公證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申請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申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3)訴訟繼承,全部的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則需要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2、到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規定需遞交的其他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由于繼承人繼承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因此被繼承人是否在生前對個人財產進行處理,直接決定了遺產繼承的方式。具體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法定繼承,即繼承人根據法定繼承順序取得遺產。
2、遺囑繼承,即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取得遺產。
3、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即扶養人在承擔了對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義務后根據協議取得遺產。
(1)如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2)如被繼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立下遺囑,指定自己的財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或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將根據遺囑接受遺產,即遺囑排除了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3)如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處分自己的財產,其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按法定順序繼承。
繼承需要的條件如下:
1、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死亡事件的發生,繼承開始。發生繼承的前提為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的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個人合法的財產。不合法的財產、他人的財產當然不能繼承;
3、繼承人具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并且沒有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
步驟如下:
1、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或通過繼承訴訟、協商繼承的方式確認繼承權。
2、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3、需遞交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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