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繼承發生應符合的條件是:
1、繼承人并未喪失其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2、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
3、轉繼承發生應符合的其他法定條件。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 遺囑 另有安排的除外。
發生轉繼承必須符合的要求是:
1、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
2、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因為某種緣故尚未實際取得遺產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應繼承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轉繼承的適用 條件,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 繼承的遺產 轉給其繼承人。也就是說,繼承人在被 繼承人死亡 之后,遺產正式分割之前死亡,同時,繼承人沒有 喪失繼承權 時,適用轉繼承。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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