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書里,房屋歸女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
2、男女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后仍不履行的,由法院強制執行。
3、男女雙方經法院以調解書形式確認的調解協議書,肆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但是,如果男女雙方只簽署離婚協議書,但未裂族敬辦理離婚手續的,該離婚協議書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尚未生效。法院會按法定的分配方法予以判決。
一、簽訂協議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二、簽訂協議的程序:
1、一方當事人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
2、受要約人同意該要約的,可以做出相應的承諾;
3、承諾生效的,合同成立。
4、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簽字、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穗宴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一、離婚協議書的存款如何分割
離婚協議書中 夫妻共同財產 的部分應當平等分割。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后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益處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五大益處如下:
(一)體現夫妻關愛
毋庸置疑,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最有效地承載結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對另一方的關愛、呵護承諾,婚內財產協議給伴侶提供了一個可行的表現方式。一份好的婚內財產協議,猶如給車輛上了一份包括各類附加險的全險,能夠讓駕乘者消除各種擔憂。
(二)體現個人價值
對于既希望享受兩性生活的愉悅,又追求個性獨立,品味人生價值的人士而言,婚內財產協議同樣能夠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三)家務分工補償
如何消除對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頭來一無所獲的顧慮,婚內財產協議無疑能夠擔當此份角色。聰明的人士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會要求在婚內財產的歸屬上,體現家務勞動的付出回報。
(四)財產分割便捷
雖說離婚是每一對伴侶最不愿面對的結局,但與其事后爭個面紅耳赤還無法達成共識,不如提前就做好相應的準備。把最壞的結局都想開了,婚姻中的各類付出就有了保障。
(五)減少決策紛爭
有的說,婚姻實際是男女雙方互相爭奪家庭主導權的拉鋸戰,事先便對各類決策做好商定,顯然能大大減少日后的紛爭。
三、離婚協議的無效約定有哪些
財產分割協議三種無用約定如下:
(一)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二)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三)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分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范本
張××,男,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身份證號碼:××××××××××××××××。
李××,女,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身份證號碼:××××××××××××××××。
我倆于XX年X月X日注冊登記結婚。婚后由于雙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買各自所需的物品,為了免除以后可能產生的糾紛,經夫妻雙方協商,就結婚之日起至簽訂之日止婚姻存續期內各自所買的財產作如下協議:
一、××年X月年購得位于XX市××區××××住房一套(房屋處于李××所在工作單位內),房產證號:長房權證××字第××××號,×室×廳,×平方米,為李××單獨購買,房屋產權歸李××單獨所有,張××無任何所有權利。
二、將來王××父母去逝后所留財產,歸王××單獨所有。
三、婚姻存續期內雙方獨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錢,債務方應立借條為憑。所借款項,必須在婚姻存續期內償還給對方。
四、婚姻存續期內一方對外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屬一方個人行為,由當事人一人負責償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五、本協議內容適用于婚姻存續期內簽訂之日后的行為。
六、簽訂之日后婚姻存續期內所購財產,以支付價款一方為所有人。如屬共同購買,雙方另作協議。
七、本協議生效后,如發生違約,則由違約一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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