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也就是說可能會按照按份共有,也可能按照共同共有進行分割。具體同居分手,房產如何分割還是需要看法官具體如何認定,如何處理了。按份共有就是指房子在分手時按照當初的出資份額,確定雙方所占比例,進而對房產進行分割。共同共有就是指同居的雙方共同擁有該房子,分手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即參照分割的標準平均分割。至于法官會采用哪一種分割方式,還需要看當地法官的理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關于同居財產分割如何定性?
一、同居財產分割如何定性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需要考慮各種因素:解除 非法同居 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同時應適當考慮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同居財產分割是指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 債務清償 的財產,主要包括: (1) 工資 、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 (4)因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一般的 同居關系 1、雙方不以夫妻名義——戀愛或者性伙伴關系。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能證明為一方財產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這里的共有,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為“共同共有”。根據《 物權法 》第103條規定,雙方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關系 外,視為按份共有。同居雙方顯然不具有家庭關系,該共有應當為“按份共有”,顯然,《婚姻法》與《物權法》規定是相互矛盾的。 2、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一是形成 事實婚姻 關系的,這種同居解除時,因雙方形成了事實婚姻,財產分割按 夫妻共同財產 處理。二是沒有形成事實婚姻,同居關系解除時,按照第1種情況處理。 三、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 證據 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情形明顯與第一種不同。 同居財產分割如何定性 ?如果在同居之后獲得的工資,獎金,或者是其他的共同收入的,屬于共同的財產,那么按照規定來說應該是均等分割的,如果是在 分居 之前自己就擁有的存款,或者是在同居之后,別人贈與一方的財產也是屬于個人財產。
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關系的財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割。同居關系不同于夫妻關系,大部分的財產都屬于個人財產,直接歸各自所有,確實存在共有財產的,可以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一般直接對實物進行分割,實物無法分割的,會通過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方式分割共有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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