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 訴訟過程中 ,因當事人不能做到事前充分的準備,往往造成律師接受委托時已面臨十分被動的局面,當事人面臨著敗訴或承受損失的風險。建議當事人在離婚訴訟前作好如下準備,將最大限度地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一、一旦出現婚姻麻煩,請一定盡早到婚姻專職律師處進行詳細的咨詢,包括雙方婚姻狀況、財產情況、債權債務情況、子女撫養等,律師會根據婚姻糾紛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并給出一個總括性的指導意見,便于當事人的后期操作。 二、注意保存或取得與婚姻訴訟有關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有關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如一方 實施家庭暴力 ,無過錯方要留存受傷害時的報案記錄、診斷證明等;包括有關 夫妻共同財產 或債權債務的,當事人要注意留存購房協議或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票、存折存單、借條、股票帳戶、貴重財產發票等重要憑證,上述憑證即使拿不到原件,也應當留存復印件,對存款賬號作好記錄,另外還包括有關子女撫養監護權等方面的證據,婚姻訴訟不同于其它民事經濟案件的訴訟,證據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積累,這就要求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具備更高的法律自我保護意識。 三、個人財產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對方拿走,如工資卡、手機、個人貴重首飾及其它屬于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 四、盡可能地進行離婚的談判或調解工作。離婚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對雙方的傷害更大。許多婚姻糾紛通過親友或律師的介入,在雙方中間進行調解,往往能夠促成雙方和氣的 解除婚姻關系 。這樣既可以避免委托人耗時耗財,又能避免雙方互相攻擊和傷害。 五、如果雙方確無協議離婚的可能,在做好相關準備之后,可委托律師進入訴訟程序,包括確定法院的管轄權、書寫 民事起訴狀 、準備結婚證、身份證、有關財產憑證及訴訟費等。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搜集證據的,還應當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有必要提起財產保全的,另應當書寫“ 財產保全申請書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訴訟風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家暴起訴離婚的程序:
1、被家暴方起草起訴狀、準備訴訟證據。
2、通常向家暴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3、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通知雙方等待開庭。
4、法院開庭后先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如果家暴行為查證屬實的,法院依照被家暴方的訴訟請求判決夫妻離婚,并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家暴離婚需要的證據:
1、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親朋好友、鄰居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或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2、醫院的診斷證明。受到家庭暴力而受傷到醫院治療的,一定要保存好診斷證明以及病歷資料。
3、相關機構出具的書面材料。在對方實施家庭暴力后,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制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4、出警記錄。遭受家暴后,最好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會有出警記錄,而且會做詢問筆錄,詳細記錄事情的時間,起因和經過等,都是證明家暴的有力證據。
5、視聽資料。該部分證據主要指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對方實施家暴過程的錄音、視頻等等。
6、書面證據。加害人在訴訟前出于愧疚、維持婚姻關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以及雙方之間的聊天記錄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
遭遇家暴的處理方式:
1、遠離廚房,以免施暴者用銳器傷害;靠近門窗向鄰居及路人求助;注意保護頭、臉、胸、腹等身體重要部位;躲進有電話可求助的房間,如有可能,將施暴者反鎖在門外;同時第一時間撥打110,并保存出警記錄;
2、首先要及時向有關機構反映。反家暴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反家暴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3、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是舉報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要途徑。反家暴法明確,公安機關接到家暴報案后應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4、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家庭暴力損害賠償構成要件:
家庭暴力損害賠償是指家庭成員一方家庭成員以暴力或脅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造成另一方一定的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它的構成必須具備4個要件:
1、須有違法行為
2、損害事實。因家庭成員一方的暴力行為損害了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給受害者造成了損害,作為賠償意義上的損害,并不是對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及人格權等人身權利的侵害本身,而是作為侵害的結果發生在財產上、精神上的不利益。
3、因果關系。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原因,才能認定有因果關系。
4、主觀過錯。家庭暴力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目的性和故意性,過失的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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