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手續的辦理方式是:內地居民需要攜帶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分析:復婚的辦理如下:1、男女雙方持身份證、戶口簿以及離婚證等相關資料,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2、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復婚申請進行審查;3、審查合格后,注銷其離婚證,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四十三條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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