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范圍可以參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主要內容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等。一、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范圍是怎樣的民法總則,即現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范圍是: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以及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的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三、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原則是什么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原則是:依法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原則、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原則、不得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 1、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順序的監護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 3、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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