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探視權規定一個月幾天
離婚后孩子探視權時間規定:探視權的時間可以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
一、離婚孩子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
一般探視權規定一個星期一次,一個月也就四次,但這不是絕對的,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時間雙方可以進行約定,約定時要考慮孩子的生活時間以及學習時間,所以一周一次為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什么情況下探視權會被取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要探視是在雙方協商好的時間內,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探視其實是對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種安撫的效果,對于子女來講是有益而無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視的時候存在一些對子女的成長有不良影響的情況,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絕探視的。
1、探望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響孩子的健康;
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
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5、探望權人有借機藏匿子女的企圖或行為;
6、探望權人多次采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望權;
7、與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
8、探望權人探望子女后,惡意地不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時間將孩子送回直接撫養方;
9、其他嚴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探視權。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視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視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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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什么
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民法典關于探視權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民法典》的這一條,規定了的以下內容: 1、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2、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3、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為中止而不是終止。 4、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5、探望的方式。 6、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 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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