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生了孩子一般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屬于重婚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1、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2、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如果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同居者通過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與同居者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正式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如果有上述的事實存在,都可能構成重婚罪。所以可以看出,重婚罪的判斷是有沒有重婚的事實,而不是通過生了孩子來判斷是否構成本罪。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系處于存續期間。
夫妻關系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系,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系。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后一種主體就其本而言,并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系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為完全相同,故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這種主體構成重婚罪。責任形式為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認為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認為自己與他人沒有配偶關系而再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須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如果確實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
法律分析:有孩子并不是重婚罪量刑的因素之一,所以構成重婚罪有孩子的,并不會加重對犯罪分子的處罰,重婚罪的基準刑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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