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 財產分割 時給另一方相當于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但是這里股份的市場價格評估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2)夫妻 離婚 后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并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 分公司 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并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于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轉讓)。 (4)對公司進行 清算 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后的剩余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這一方案后遺癥最小,但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這一方案會影響到公司積累的營銷網絡等無形資產及夫妻雙方離婚后各自在商界的發展,所以這一方案的采用應充分考慮雙方意見。 無論如何分割,因離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東應高度重視對公司運作情況和對 公司法 的了解和運用,這樣才能保障自身股東權益。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現實 離婚 案件中,離婚前公司運作往往以一人為主,另一方離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對公司運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設置人為障礙而無法了解公司情況,因而難以保障實質性的股東權益。有限公司雖然是資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發起設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夫妻離婚后這種人合因素對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響,在僅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及以家屬成員組成的公司中這一矛盾尤為突出。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種形式 (1)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僅夫妻二人。 (2)以家庭 共同財產 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包括全部家庭成員或家庭部分成員。 (3)以夫妻共有財產與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贈與或 繼承 的公司股份。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法如下: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 夫妻共同財產 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愿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愿持股方,將 公司變更 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 清算 ,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資產,并注銷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協商一致的,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于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 債務 的清算,評估公司的凈資產?! ?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 訴訟 過程中,雙方都不愿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三、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 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可能登記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為夫妻二人,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只是從形式上的約定,并不反映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分配。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推定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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