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之前離婚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同樣具備法律效力,而且不可以被撤銷。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另作一份書面約定,之前分割的財產,復婚后將作為彼此的個人婚前財產來處理,而在復婚之后本身就是自己的子女,由雙方共同來撫養,也沒有多大的問題。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復婚后原離婚協議不能解除,雙方可以重新簽訂財產協議,對財產做出約定。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申請夫妻離婚協議撤銷方式如下:
1、夫妻離婚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將其撤銷。
2、但若夫妻根據該離婚協議進行了離婚登記,則該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可撤銷。
3、若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向法院就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申請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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