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的感情破裂,雙方已經走到了盡頭,離婚便是他們最無奈的選擇。在新婚姻法解釋中,離婚不是說離就能離的,它需要達到一定的條件,才能真正地離婚。那么在新婚姻法全文中,離婚是如何規定的?接下來,我們一起看一下新婚姻法離婚條件的規定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有: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新婚姻法全文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新婚姻法解釋中,明確指出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時廢止失效。
民法典關于離婚的規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大鍵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升迅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時廢止失效。
婚姻法對離婚部分做出了一些新的改動,其中有些是大家需要了解的:
1.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撤回離婚申請。
關于新增離婚冷靜期這一規定,很多網友紛紛點贊,認為這一規定非常合理。因為雙方離婚真的不是兩個人的事情,而是兩個家庭的大事。有些年輕的夫妻因為一時沖動離婚,最后后悔是小事,給孩子帶來巨大的傷害怎么辦。新增離婚的冷靜期就是為了讓夫妻雙方能夠完全冷靜下來,如果僅僅是一時沖動,剛好可以冷靜下來思考一下,最后可能會避免家庭的“破碎”。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婚姻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后又分居一年,說明感情方面還有問題,也就意味著不適合繼續相處,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準予離婚。過去的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法院可以準許離婚。“可以”可以理解為可以或者不可以,而“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也就是說過去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判離婚也可以不判離婚,而新婚姻法下,法院只能選擇判離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財產的一方。
有些人感覺快離婚了,反正共同財產要平分,還不如自己先隨意揮霍,有些可能只是滿足自己的享受欲望,而有些性質比較惡劣,就是惡意揮霍財產。對于揮霍財產的一方,離婚時法院視情況少分財產或者不分財產。揮霍得比較少可能還能分得少部分財產,揮霍的比較多或者惡意揮霍,可能就分不到財產。
4.全職主婦或主夫,離婚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夫妻離婚,在子女撫養教育方面、對老人的贍養方面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應與付出勞務的價值相當。具體數額應由雙方協議,協商不成,法院根據具體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離婚后債務怎么辦?
雖然離婚時雙方經過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調解書已經對財產分割作出處理,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如果這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應清償夫妻共同債務。
6.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可以撤銷婚姻。
《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是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并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主要包括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夫妻雙方在感情上已經分離,無法共同生活。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雙方已經分居滿二年,且沒有和好的可能;二是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行為;三是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方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
調解無效是指在離婚訴訟中,法院經過調解,夫妻雙方仍無法和好,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情形。在調解過程中,法院會盡力促進夫妻雙方的和解,如果調解成功,夫妻雙方可以協議離婚。如果調解無效,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依法作出離婚判決。
需要注意的是,新婚姻法還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下的離婚條件。例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總之,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需要滿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情況。在具體實踐中,需要根據不同案件的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和處理,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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