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離婚最新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 《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婚姻法分割房產分割的是 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房產的分割首先要明確什么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接下來就來說說新婚姻法房產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產的問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新婚姻法年規定,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 結婚 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年規定,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 買房 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年規定,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年規定,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 貸款 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年規定,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新婚姻法年規定,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 按揭貸款 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新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新婚姻法房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個人財產投資在婚后取得的收益,這種收益法律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新《婚姻法》中關于離婚房產分割的法律規定具體包括哪些。離婚是夫妻對于感情的處理方式,離婚時不僅要處理好財產問題,還要處理好孩子撫養問題,盡量減少對家人的傷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上進行專業咨詢。 律師推薦: 閔行律師 邵陽律師朝陽律師河西律師
法律客觀: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自愿離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023年婚姻法新規定離婚
《民法典》婚姻編對于離婚的新規是:離婚冷靜期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一、離婚法新規是什么? 民法典具體對離婚作出了以下新規定: 1、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二、關于夫妻債務的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如果遇到了需要離婚的情況的時候,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離婚財產的財產利益等。
最近離婚法律法規
最近離婚法律法規主要集中在離婚協議、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調整,如新修訂的民法典賦予了夫妻獲取共同財產的權利、規定離婚孩子撫養費需要按照雙方經濟能力以及孩子實際需求所定。
隨著社會進步,人們對離婚的認知也在不斷更新。當前,離婚法律法規主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調整:1. 離婚協議: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可以簽訂離婚協議,并將其法律地位提高到了與判決相當的程度。2. 撫養費:根據新修訂的《民法典》,離婚時孩子的撫養費用應當根據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求等因素來確定。3. 財產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合理的分割。新修訂的《民法典》規定,夫妻應當平等分配共同財產,但如果一方對財產的取得做出了特殊貢獻,則可以適當給予補償。
如何避免離婚過程中的糾紛和沖突?為了避免離婚過程中的糾紛和沖突,建議夫妻雙方在簽訂婚前協議時,就明確財產分割、撫養費等具體事項,以減少離婚過程中的談判和爭端。此外,在分割財產時要注意合理、公平的原則,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訴訟成本和時間浪費。
離婚問題是社會關注的話題之一,最近對離婚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更加強調了夫妻之間的平等、公正原則,并且增加了離婚協議的地位,強調了自由選擇、自主協商、解決糾紛等方面。我們需要在法律框架內,盡可能達成和解,保障各方權益,以和諧、公正的方式解決離婚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__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我國現行離婚政策是什么?
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協議離婚在具體程序中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在生活中可能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要終止婚姻關系,即離婚。離婚作為一種法定關系的結束,我國法律也對離婚這一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我們的我也對我國法律中關于離婚政策這一方面專門整理了下文的相關知識一、我國現行離婚政策之離婚法定條件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二、我國現行離婚政策之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應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典》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辨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愿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三、我國現行離婚政策之離婚程序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民法典》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以上就是關于我國最新離婚政策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帶來幫助。我認為現在已經是21世紀,如果確實無法維持婚姻關系,選擇離婚對于雙方不失為明智之舉,同時也祝愿正在受離婚困擾的您不久可以重新出發,迎接來新的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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