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在分割房產時,也會根據分割財產的方法,需要將房產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新婚姻法對離婚時房產的規定眾所周知,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許多原本難以分割的房產糾紛也逐漸清晰化了。下面將對“新婚姻法”中房產的規定進行解釋。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由于房屋購買時出資方式多種多樣,離婚時房子的分割方法,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種行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給予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不能一概而論,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舉證支持自己的觀點。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將房屋明確贈與給了子女的配偶,并且還用公證加強了此行為的法律效力,所以這個房子應該屬于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不能主張分割此房產。父母在婚后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一般認定為向雙方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房子是一方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所以這部分首付款應該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由這一方付按揭的部分,雖然是一人進行還貸,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房屋變現后除去首付款部分,雙方平分。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確實能證明其還貸資金是婚前個人財產,那么婚后還貸部分不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7、夫妻雙方共同付首付和按揭,房產證只寫了一方的姓名,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是先由雙方協商處理。房子如果是婚后買的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夫妻應該平分。但是你們現在的房產證還沒有拿房屋的產權還待定,建議你們迅速辦理房屋產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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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離婚糾紛房屋分割的法律規定錯綜復雜,下面為大家總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協商歸一方所有,并給予另一方房屋折價款。
2、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3、如果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按照出資比例按份分割。
4、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辦理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并且產權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由其給付另一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增值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 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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