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探視權規定是怎么樣的?
離婚 時需要將孩子跟隨哪一方進行生活確定清楚,也就是孩子的 撫養權 歸屬的問題,但是對于另外一方來說,他有權利探視孩子,那么,離婚子女 探視權 規定是怎么樣的?法律規定了,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進行解除,所以這個探視的權利是一種法定權利,任何人不能夠剝奪。 一、離婚子女探視權規定是怎么樣的?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在離婚后,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二、什么情況下,法院將 孩子撫養權 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據婚姻 法規 定,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爭執不下時,人民法院一般會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情況下,誰具備上述優越條件的,即由誰優先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我們國家的婚姻法第38條進行了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的明確規定,這種權利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具體的探望的時間,地點等等,對于另外一方來說,有協助這個的義務,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問題。
離婚后探視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視權是一種身份權,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權利義務。探望權屬于親權范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探望權的基礎和設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探望權源于親權,但必定不同于親權。
因此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和親權一樣隨時隨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離婚后探視權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法律規定對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利探望子女,另一方有義務協助探望。但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探望的方式和時間,雙方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如果在探望期間,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情形的,可以依法中止探望。
離婚后一方不讓探視孩子怎么辦
1、離婚后一方不給探視孩子,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
2、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法院會根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原則對探望權的行使方式,行使時間做出判決,并且要求夫妻雙方協助執行。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相關推薦:
女方不返還彩禮坐牢嗎(結婚女方不退彩禮 犯法嗎)
離婚解調筆錄(離婚調解筆錄有法律效力嗎)
彩禮如何返還(彩禮應當如何返還)
我提出來離婚(婆婆走后 我立馬提出了離婚)
重婚的處罰包括哪些(重婚所導致的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