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婚后財產離婚后房和車歸誰,這個問題我做簡單分析。
首先,大原則下,一定要秉承有約定按約定的原則。房子分配的問題比較復雜,車子的離婚分配原則上,適用一般的財產分割分配原則。也就是說,在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分割。有爭議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其次,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的,分別管理使用婚后所得財產的,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產生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于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各自所有。對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橐龇ǖ谑艞l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條
男方婚后買的房子離婚歸共同所有。結婚后男方買房子,如果該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離婚房子要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出資買的房子,明確表示只贈與給一方所有的,歸一方單獨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后還可以再次請求分割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對個人財產主張權利,主張權利的一方應提出與當事人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及書證等證據,對證據的要求必須是充分有力,否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舉不出證據,法院又收集不到證據,對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查不清時,對此項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綜上所述,離婚之后的財產歸屬如果不確定的情況之下,應當由其他的方式進行證明,如果屬于共同財產的情況應當進行相應的分割。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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