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離婚一年后,還是可
以分財產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
毀損或者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離婚一年后,還
是可以分財產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一年后,夫妻一方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
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協議離婚后還能起訴財產分割嗎
協議離婚后,還能夠起訴財產分割。在協議離婚時其實已經對離婚中的共有財產已有分配,現如果尚有 夫妻共同財產 未處理,則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過法院審查后,該財產確屬于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則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二、法院分割財產遵循的原則
財產的性質不同,歸屬和分割也不一樣,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當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拿出財產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男女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法院會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男女雙方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而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遵循以下原則:
(一)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該雙方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二)男女 平等原則 。
(三)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四)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照顧子女的利益,也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五)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應該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發揮其效用,不降低其價值。對不能分割的,則應作價補償給對方。
(六)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應當依法收繳,不得進行分割。 具體的怎么分割,一方分多少得根據雙方具體的財產情況來確定。
三、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財產類型:銀行存款 (包括工資、經營性收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現金、房地產、機動車輛、股票、公司股權、債券、知識產權收益、債權、有價值的字畫、各種金飾及家私、家電設施等等。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綜上所述,離婚之后起訴分割財產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可以,離婚后一年還可以再起訴財產分割。因協議離婚產生爭議的,可以在3年內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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