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彩禮的法定條件
退還彩禮的法定條件一、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是什么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于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于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典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二、嫁妝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民法典》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在什么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返還彩禮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返還 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 為條件。 二、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 債務 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 同居 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 證據 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 婚前財產 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結婚禮金一般都是認為是結婚彩禮,這是基于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財物,與男女在戀愛階段相互贈與的財物性質不同,這要注意區分。而一般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結婚禮金的,必然就要符合法定的情形,那么才會得到支持。
離婚需要返還彩禮嗎?律師告訴你!
大家都知道,我國地域廣闊,全國各地的婚姻習俗差異很大。不同地方除了對彩禮要求不一樣以外,還會因為女方離婚,提出返還全部彩禮的無理要求,那什么情況下,悔婚或者離婚要返還彩禮呢?
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雙方沒有領證、但曾共同生活,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會打折因為雙方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在此期間彩禮既可能用于結婚喜也可能用于育娃或墮胎,會產生實際支如果有證據證明彩禮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應扣除
2、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男女已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短,也要酌情返還彩禮。如女方收取48000元彩禮,結婚后均到外地打工,長期分居,共同生活時間短,無生育子女法院判決女方酌情返還24000元彩禮。
3、婚前給付導致生活困難
所謂生活困難不是指男方給付彩禮前后生活相差懸殊的情況,而是指男方給付彩禮后靠己的能力已經無法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或者可以理解為:男方給女方彩禮后自
除此之外,彩禮還有4個盲區!稍不注意就不是你的錢
l、婚后收取彩禮
先收彩禮后領證,這個道理很簡單。然而還是有很多人想都沒想,趕著吉日去領證結果領完證后,喜酒沒擺。要知道,直到擺女方才收到很多彩禮,這下喜酒前或當天彩禮就成夫妻共同財產
2、實物彩禮由誰保管
對于女方,如果她嫁到男方家里,金銀有時候這首飾一般也保存在男方家里些金銀首飾會由男方母親保存。我就遇到過,男方母親當晚就把金器收走顧名思義是替他們保管女方不好意日后,開口要回來。離婚時,女方找不到這些金器,也就無法要求分割
3、彩禮購房
之前有案例,男方轉賬給女方20萬元作為彩禮,但是這筆彩禮被用于購房2后房價大漲,離婚男方主張為共同買在城量農介要求分割房屋他。女方無法證明這法院就按首付出資比例認定份額分割房屋。可見,提前明確彩禮的性質和數額,對雙方都是保障。
4、借錢付彩禮變成共債
男方家庭本身經濟能力有限,但為了娶不惜四處舉債。當女方收取這筆彩成為借款的直接受益方,有可能被視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終共同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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