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結婚證要要準備什么證件
辦理結婚證需要手續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無配偶證明、照片。
(一)辦理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二)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二、婚姻關系的成立的法律特征
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二)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三)結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三、結婚登記的意義
第一,保障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實行。國家通過結婚登記,國家通過結婚登記,可以對公民的婚姻的建立進行監督,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防止包辦、買賣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發生,以國家的強制力確保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鞏固。
第二,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于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第三,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通過結婚登記,國家工作人員可以直接對婚姻當事人開展法制教育,及時發現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并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
《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結婚證,是合法夫妻關系的一種外在證明文件。領結婚證,對于兩個相伴的人來說,是很重要,也是很高興的事。不過,領結婚證是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的;若不知道的話,可能會影響結婚證的順利領取。一、領結婚證需要辦理的手續1、證件籌辦:結婚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同時還需要大二寸的免冠合照,因為是用于結婚證的,所有是紅色底的合照。2、申請書:去到民政局后,結婚新人需要填寫結婚申請書,又不懂的地方可以詢問工作人員,填完之后就去宣誓。3、體檢:現在領取結婚證都是需要做婚檢的,都是一些常規的檢查,而且都是免費的,不過可能需要到規定的醫院去檢查。4、審核:把所有的材料提交之后,民政局工作人員會對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就可以領取結婚證了。二、結婚的條件1、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三、結婚登記機關1994年發布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具體規定了辦理婚姻登記的辦法。《條例》第5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的管轄范圍,原則上與戶籍管理范圍相適應。領取結婚證所需要辦理的手續主要有四個:遞交身份證明和結婚雙方當事人的寸照,提交結婚申請書,提交雙方的體檢報告,最后由登記機關審核。不過,領取結婚證是有前提條件的,達到法定年齡,不屬于近親結婚的類型,沒有不能結婚的疾病,等等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材料有: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需要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材料有: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需要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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