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逝前女兒已嫁出去,現在父母已雙亡,其嫁出去的女兒有繼續經營承包他們家原來的土地的權利嗎?
按照國家規定,土地為國有,不存在繼承問題。但是,土地上他們夫妻經營所獲,他們的兒女有繼承權。
如果在農村的話,女兒嫁到了外地去了,他就喪失了這種權利,如果還是本村的話,這是可以的。
嫁出去的女兒是有權利繼承他們家原來的土地的。
女兒外嫁,父母死亡后的耕地由誰管
心痛也是愛的一部分,之所以會心痛,根據我自己的經驗感覺來說,會由于對方能為你做的和你想要的以及目標有相差,所以會心痛.我覺得愛離開了心痛,那樣的愛就不完整了.愛就像我們人一樣,要時不時生點小病,這樣才不會有大病.愛情時不時有點心痛,這樣才會懂得滿足,才會學會珍惜.珍惜擁有現在。
歸公
父母雙亡,外嫁女兒在男方沒分田,能回來土地確權嗎?
父母雙亡,外嫁女兒在男方沒分田,能回來土地確權嗎?這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戶口已經遷離,離開原集體經濟組織,就不能確權了。
土地是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離開原集體經濟組織也不能參與分田了。不過如果想承包,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還是可以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確權,父母雙亡,兩個閨女已出嫁
土地確權,父母雙亡,兩個閨女一個嫁到外村,一個嫁到本村,都各自有自己的承包地,請問村委會有沒有權利收回已亡老人的地死亡是必須收回的
畢竟這些土地都是集體所有
村委會有權利收回已經死亡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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