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程序怎么走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程序,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下面就讓情感小編給大家科普一下吧。
一、離婚的程序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序便捷。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1.2、本人的結婚證;1.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后,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
2、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并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二、離婚程序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5、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
三、離婚的政策
據華商新聞、中搜等媒體報道,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才發現竟有“限號”政策。這對于鐵了心要離婚的很多當事人來說,無疑是多了一道門檻,這樣的規定在長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看來,一方面節約了當事人時間,而最主要的是,留出點時間讓夫妻雙方慎重考慮,盡量讓離婚的夫妻少一些,再少一些。辦理離婚要先領號。
2012年3月,長安區民政局開始實行排號的。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辦理離婚手續程序比較復雜,辦理離婚家庭多,最后經常出現很多當事人等了一天,最后到下班時間也沒能辦理的情況。現在根據排號的順序,工作人員會大概估計辦理手續的時間,提前告知當事人,不需要過長時間的等待,節約了當事人的時間。”
根據每天來辦理離婚家庭的數量發號碼,最多一天發15個號,最少一天發10個號碼。“限號”是為了挽回更多家庭。
“感情走到了盡頭,很多家庭選擇了離婚,但走到這一步,是我們都不愿看到的。”藺文輝嘆了一口氣說,現在的夫妻普遍比較年輕,多數夫妻離婚是因為情感沖動以及對自身婚姻存在認識誤區、盲區造成的。80后離婚率高,有時候一兩句吵嘴就會鬧著要離婚,還有一些甚至是帶著孩子來辦理離婚,讓人看著痛心,離婚對于年幼孩子來說,他們的命運出現了重大轉折。
“排了號之后,也讓當事人都有了冷靜思考的時間,我們幾乎每天會遇到排號排到下午的夫妻,可能是因為雙方都冷靜下來了,最后也就沒來辦理離婚。”藺文輝說,雖然我們阻止不了離婚率攀升,但是,盡量挽救一些家庭,能挽救多少算多少。
“2011年,長安區辦理離婚的共有1900多對,從實施這項規定的開始,2012年辦理離婚的夫妻,就比上一年下降了140多對,2013年比上一年又下降40多對。這對我們來說,算得上是喜事。”藺文輝說,在離婚前的最后一道門檻前,大家只希望讓離婚的夫妻少一些,再少一些,畢竟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
離婚要走哪些程序
您好。離婚的程序會因為選擇離婚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一、通常而言,協議離婚主要需要經歷以下流程: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書面協商一致的離婚協議,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初審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若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則不予受理。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若雙方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及當事人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審查后,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五)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通常而言,訴訟離婚的步驟一般如下:
(一):起訴。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二):審理。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的 15 日內提出答辯意見;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1)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 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2)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3)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法律起訴的程序怎么走
起訴離婚的法律程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3、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4、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5、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6、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的流程: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經過協商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包括離婚的原因、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并由律師審核確認后,可以向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當夫妻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或者協議內容無法得到履行時,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申請離婚。申請人需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法院會對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3、調解離婚:夫妻雙方可以向當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離婚調解。調解員會對雙方進行調解,并盡力協調雙方的關系。如果調解成功,雙方可以簽署離婚協議,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綜上所述,離婚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復雜,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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